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44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裁定以聲請人係就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
予以不受理
,然聲請人並未就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再次提出聲請,
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等,均與司法院中
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
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
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
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書
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
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
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
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