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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44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裁定以聲請人係就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予以不受理 ,然聲請人並未就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再次提出聲請, 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等,均與司法院中 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 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 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 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