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48 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
律師
馬碩遠 律師
施苡丞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34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34 號、臺灣
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一及二)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80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其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與訴外人
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系爭合併案)並解散之決
議(下稱系爭決議),未以行為時有效之公司法及企業併購
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召集程序之合法性,竟實質援引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8 日修正新增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3 項規
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70 號解釋,並據以解釋並
適用行為時
之企業併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公司法第 317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逾越釋字第 770 號解釋意旨,違反不
溯及既往原則及
法律衡平原則等語。
二、查系爭合併案存續公司經改名為聲請人,系爭決議經其股東
提起撤銷之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一部有理由撤銷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後,由系爭判決二廢棄第一審判決並撤銷系爭決議,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系爭裁定以
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聲請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
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
,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於裁判憲法審查之情形,除訴訟程序之指揮進行,若涉
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者,應受裁判違憲審查外,就各
級法院對於法律之解釋或適用是否構成違憲,應視其對於基
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是否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
情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本件聲請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之法
律見解,就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確有發生根
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之情形,而具有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
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及憲法法
庭上開判決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