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02 號
聲 請 人 林湧俊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林安冬 律師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下稱新竹地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嚴格限縮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所定「
適宜之
聯絡」要件,認其須符合「公路」之定義,使個案利益衡量
過度傾向主張袋地通行權之人;另系爭判決於認定原因案件
被上訴人之土地為袋地後,亦未選擇對聲請人損害最少之方
式調和相鄰關係,此二部分均逾越比例原則,致侵害聲請人
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有
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
二、
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
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該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
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新竹地院 108 年度竹北簡字第 294 號民事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該案因
不得再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次查,依聲請書
所載,僅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對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適宜之聯絡」所持之見解與過往實務及學
說不同,並未具體敘明該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末查,就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審查者,
係該裁判在解釋與適用
法律上,有無違憲之情事,性質上屬
法律審,惟本件聲請,無論係原因案件中主張袋地通行權者
之土地,與公路是否有適宜之聯絡,抑或在袋地通行權成立
後,何種通行方式係對聲請權人損害最少者,均
核屬事實認
定之爭議,非憲法法庭所得審理。
四、綜上,核聲請意旨所陳,
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