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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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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6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50 號 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鎮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 第 132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裁定未對行政 法令時效解釋,應予更正,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23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