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26 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
第 857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9 號、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5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6 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3 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9 號確定終局
判決,及其所
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有
違憲
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
,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各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36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9 號(下稱系爭
判決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55 號(
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6
號(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更
一字第 9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 號判
決提起上訴,
嗣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7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以上訴無理由、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49 號裁定以
上訴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40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0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高雄高
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3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五)以上訴無理由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9 號(下稱系爭判決六)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各以系爭判決一至六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
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勞動基
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