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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79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等案件,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明 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查聲請人及其代表人張秋田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705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 罰之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山鈺營造有限公 司及其代表人張秋田個人為聲再字第 261 號、第 271 號之 再審聲請人,予以合併審理,作成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271 號刑事合併裁定,合先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 112 年審裁字第 1444 號裁定不 受理,並送達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 就聲請人之代表人張秋田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部分,爭執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 明聲請人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聲請人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