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79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
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等案件,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明
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查聲請人及其代表人張秋田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705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
罰之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山鈺營造有限公
司及其代表人張秋田個人為聲再字第 261 號、第 271 號之
再審聲請人,
予以合併審理,作成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61
、271 號刑事合併裁定,合先敘明。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 112 年審裁字第 1444 號裁定不
受理,並送達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
就聲請人之代表人張秋田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部分,爭執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
難謂已具體敘
明聲請人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聲請人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