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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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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審裁字第 17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5 號 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據以聲請之確定 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 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