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5 號
聲 請 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鎮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據以聲請之確定
終局裁判、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
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
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