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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 聲 請 人 林良謨 上列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裁定(下稱憲法法庭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