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90 號
聲 請 人 林良謨
上列
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裁定(下稱憲法法庭
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