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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0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03 號 聲 請 人 瑛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范登傳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聲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 法第 16 條程序基本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依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 二、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 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 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