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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0 號 聲 請 人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月霞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信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85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具體審酌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上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違法事實,逕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所提之具體違法事實 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 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