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10 號
聲 請 人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月霞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信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85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具體審酌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上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違法事實,逕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
,侵害其受憲法第 15、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所提之具體違法事實
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
難謂聲請人
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