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24 號
聲 請 人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銘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
上字第 824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
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逾越
法律審之職權,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其所積
極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59 條規定,且消極未予適用同法第
189 條第 1 項、第 254 條第 1 項及第 260 條規定不當,
因之自為判決,牴觸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受正當法律程序進
行公平審判權利,致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遭到嚴重
不法侵害,且因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裁
罰處分之結果,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
產權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
月之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
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本件聲請人所主張意旨,無非爭執最
高行政法院於本件原因案件爭議,不應就法律適用之相關爭
議自為解釋認定,並依相關規定自為判決等,核其性質,係
屬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與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