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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土地徵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70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聲請人因土地徵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 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217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 裁定),及所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4 項規定(下 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 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以個人主 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 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 憲法上權利,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