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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0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6 號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09 號 聲 請 人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榮清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 第 846 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6 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 認為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國內 9 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購電費率之協商,違反系爭規定關 於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 第 7 條及第 22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 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 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聲請不備要件 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