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09 號
聲 請 人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榮清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
第 846 號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6 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
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
認為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國內 9 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購電費率之協商,違反系爭規定關
於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所持
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
第 7 條及第 22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
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
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具體理由。
核屬聲請不備要件
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
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