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31 號
聲 請 人 東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燈城
上列
聲請人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聲請法
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8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及其所
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台內
營字第 1080808886 號令(下稱系爭命令),規定工業區土
地不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系爭條
例),增加
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
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
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要爭執系爭命令增加系爭條例所無之限制,違
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惟核聲請意
旨所陳,尚
難謂就系爭規定與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應受憲
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
予以具體敘明
,而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又聲請人於原因案件所
爭執之土地業另以都市更新方式申請重建,並經新北市政府
於 111 年 9 月 29 日核准,而獲取建築容積獎勵利益在案
,
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
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