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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60 號 聲 請 人 曾育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 決一)、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99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二),所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 、第 15 條、第 23 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 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 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 定定之。末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