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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9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秀鳳 聲 請 人 邱秀鳳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9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及所用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 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 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 爭執,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件不合,應不 受理。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 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前已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