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9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秀鳳
聲 請 人 邱秀鳳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9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及所
適用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
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
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
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
爭執,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件不合,應不
受理。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
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前已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