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79 號 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李永然 律師 陳宜鴻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 理條例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5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1 號裁定限縮用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 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 敘明。 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 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