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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1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聲 請 人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先於中 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0 日遞交聲請書,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562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 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下合稱系爭 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第 80 條、第 143 條第 1 項及第 170 條 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復於同年 7 月 21 日陳報更正,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刪除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相關之文字。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 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 、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 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 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 陳,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 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