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66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
適用之政黨及其附
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
定一)、第 9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政黨及其附
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正當理由及許
可要件辦法第 3 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
、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
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
難謂已
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
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