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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66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用之政黨及其附 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 定一)、第 9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政黨及其附 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正當理由及許 可要件辦法第 3 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 、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 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 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 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