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74 號
聲 請 人 誠泰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宗佑
送達代收人 林士弘
上列
聲請人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53
號民事中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與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二)、110 年度民專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三)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
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而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一不得獨立提起上訴,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
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無理由
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
上訴,經系爭裁定以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
用盡救濟,是系爭裁定應為確定終局裁定。惟其屬上訴不合
法之程序裁定,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三應併予審酌。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
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
系爭判決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
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