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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74 號 聲 請 人 誠泰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宗佑 送達代收人 林士弘 上列聲請人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 53 號民事中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與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二)、110 年度民專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三)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 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一不得獨立提起上訴,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 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 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 用盡救濟,是系爭裁定應為確定終局裁定。惟其屬上訴不合 法之程序裁定,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三應併予審酌。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 系爭判決三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核屬未表明聲請裁 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開規定要件尚有未合,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