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0 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
聲請人為土地徵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337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0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
),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
訟程序,針對該「終結」之認定,未包括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之聲請再審程序,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80 條及
法律明
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
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
局裁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未
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