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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2 號 聲 請 人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長生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吳柏垚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7 號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廢棄原審判決,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 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 ,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 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 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 在解釋法律及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 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 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 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係聲請人以己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 認事用法,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 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