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92 號
聲 請 人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長生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吳柏垚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7 號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廢棄原審判決,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判決,並在判決
理由中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未記載不可採之理由
,以及逕行斟酌原審言詞辯論筆錄之陳述自為認定事實,牴
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規定及正當
法律程序。
二、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
在解釋法律及
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
利而設(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
參照)。審查庭
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
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係聲請人以己見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
認事用法,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
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