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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 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6 號 聲 請 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 黃台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 第 850 號判決,與所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 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有違 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 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 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 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更二字第 112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 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 ,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 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