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6 號
聲 請 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
黃台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
第 850 號判決,與所
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
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有
違
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
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
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
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
法律程序,
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更二字第 112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
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
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
,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
難謂已
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依
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