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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2 號 聲 請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有違 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社團法人 中國國民黨應將所持有聲請人之股份移轉為國有之行政訴訟 ,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為必要參加、獨立 參加,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下稱 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 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指揮之當否 ,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未合,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