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2 號
聲 請 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有
違
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聲請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社團法人
中國國民黨應將所持有聲請人之股份移轉為國有之行政訴訟
,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第 42 條為必要參加、獨立
參加,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0 號裁定(下稱
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
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
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指揮之當否
,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
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未合,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