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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 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 第 13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 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