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
聲 請 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綢
上列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
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
第 131 號裁定,有
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
不服,聲請
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