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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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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憲民字第 3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暖暖 Sunshine 協會 代 表 人 蘇柄燁 代 理 人 林安冬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 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前,就 112 年度憲民 字第 384 號聲請案,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 法法庭。 理 由 一、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 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 憲法法庭參考,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 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定有 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 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 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 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即明。 二、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 114 年度憲民字第 691 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 114 年 10 月 9 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 其與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憲法 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 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