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2,憲民,384,20260318,0000414725.PDF test4112,憲民,384,20260318,0000414726.PDF 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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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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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代 表 人 陳秀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 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20 日前,就 112 年度憲民 字第 384 號聲請案,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 法法庭。 理 由 一、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 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聲 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 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 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 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即明。 二、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 115 年度憲民字第 900188 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 115 年 1 月 15 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 敘明其與 112 年度憲民字第 384 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