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莊敬祥
代 理 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就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115 年度憲民字
第 332 號、第 387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
可,於所定
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
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
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2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向本庭聲請
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 112 年度憲民字第 489 號裁定
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 4 月 17 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
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