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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 聲 請 人 林良謨 上列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26 號民事裁 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歷審法院裁判之見解,致司 法事務官無視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又不當用 民事訴訟法規定,其見解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不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 釋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 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 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 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 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