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21 號
聲 請 人 林良謨
上列
聲請人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26 號民事裁
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肯認歷審法院裁判之見解,致司
法事務官無視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又不當
適用
民事訴訟法規定,其見解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不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
釋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
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
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
歧異,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
上揭規
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