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2,統裁,4,20230314,0000391555.PDF 憲法法庭 112 年度統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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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2 年度統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4 號 聲 請 人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42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用就 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與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8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 見解之判決。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 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 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 第 84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 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以其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 見解有異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 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