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00號
聲請人陳柏舟上列
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