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0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
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
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