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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0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暫時處分,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 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