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01號聲請人陳旭騰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