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1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