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1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