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8 號
聲 請 人 許建華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101 年執更正字第 2722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
行指揮書),所
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