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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8 號 聲 請 人 許建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101 年執更正字第 2722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 行指揮書),所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