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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0 號 聲 請 人 周明德即臺北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上 易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記載爭執 著作及被控侵權著作之實際內容、表達形式,亦未將上開二 著作之內容對照表作為判決附件,僅以簡略數語即謂發生爭 執之部分著作(除「學生公約」外之其餘部分)不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係判決未附理由,亦未實質公開為判決之法官形 成心證之理由,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且 牴觸憲法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8 條及第 22 條之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就發生爭執之部分著作何以不構成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已詳予論述。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 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 之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 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