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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12號聲請人陳英蘭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