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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2 號 聲 請 人 陳英蘭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確定終局 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 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