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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14號聲請人鄭宏輝訴訟代理人王悅蓉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並未牴觸憲法,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8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扭曲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濫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名譽權,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