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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7 號 聲 請 人 方怡君 上列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42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用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前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第 2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現行教師法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 ,109 年 11 月 11 日停止適用前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聲請人誤植為第 3 點) 、第 5 點規定、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 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 準(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 109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 國部字第 1090126278B 號令(下稱系爭令),有違憲疑義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不備法定要件 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立法理 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 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 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 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 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 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 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及系爭令,聲請人自不 得據以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又核聲請意旨 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三不當限制聲 請人之工作權及程序參與權,且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 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等語,尚難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 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三究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