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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18號聲請人凌呈祥送達代收人鄭文筑上列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用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平等權,而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97年1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予以駁回,認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97年11月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