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1 號 聲 請 人 朱綵瑩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 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再 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 15 條 工作權、財產權及第 23 條自由權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 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終裁定以其上訴不合 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理之 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先前據以聲請再審之 原因案件相關案情事實與證據認定等表示其見解,並未於客 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就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