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4 號
聲 請 人 潘厚安
上列
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有
違憲疑義,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法院論
處無期徒刑確定。
嗣聲請人入監執行後,於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於假釋
期
間違反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於 101 年 5 月 14 日遭撤銷其
假釋,而需再執行 25 年殘刑,牴觸憲法第 23 條罪刑相當
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
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其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
終局裁判字號,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
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