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判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2047 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25 號 聲 請 人 陳小婉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判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 2047 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檢察署 112 年度上聲議字 第 2047 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就聲請人聲請再議 關於被告員警逮捕聲請人,卻未依法告知被逮捕權益亦未通 知親友之事實,未加以論述即駁回再議聲請,且有事實認定 錯誤及用法規錯誤之情形,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及憲法第 80 條依法審判原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判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以聲請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補正為由駁回聲請, 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之理由,並敘明聲請閱卷 後補陳更多理由,故非未具理由且不能補正之情況,系爭裁 定牴觸憲法第 80 條依法審判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乃為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 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 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 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 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 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 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若聲請人……泛稱……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 ,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 經查: (一)聲請人曾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 第 10984 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經系爭處分書駁 回聲請,聲請人仍不服,聲請交付審判,經系爭裁定駁回 聲請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關於持系爭處分書聲請部分,系爭處分 書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持 系爭裁定聲請部分,僅係以聲請人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 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 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