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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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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唐雋詠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認最 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147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 局裁定),及所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 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 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聲請人自己之見解,爭執法院駁回 其再審之聲請不當,而泛稱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違憲,尚難 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侵害 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