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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0號聲請人劉馨正訴訟代理人李之聖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1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復上訴於最高法院,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