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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0 號 聲 請 人 劉馨正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949 號 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 第 2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3 號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3315 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不服 ,復上訴於最高法院,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綜觀 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亦難 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是 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