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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1號聲請人鄭秋木上列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9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之刑法第79之1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核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為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