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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1 號 聲 請 人 鄭秋木 上列聲請人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698 號 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用之刑法第 79 之 1 條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前項 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 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得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 核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為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 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憲訴 法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