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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34號聲請人謝良梅上列聲請人為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操作保護規範理論,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0條保障居住自由及信賴保護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相關事實之認定與其解釋建築法第42條、第48條是否為聲請人得據以請求回復原狀依據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2月23日